1945年8月14日,日本投降,上距七七有八年,距九一八為時十四年,距甲午之戰五十一年,「舉凡五十年間日本所鯨吞蠶食於我國家者,至是悉備圖籍獻還。全勝之局,秦漢以來所未也」。中國戰勝意義自是重大,但蔣中正委員長在當天廣播中,則不無憂慮的指出:「抗戰是勝利了,但是還不能算是最後的勝利。」顯然國共關係惡化、戰犯處置之外,東北接收與中蘇交涉等棘手問題,均將一一出現。本書資料重在日本投降經過,接收東北、接收旅大與中蘇交涉,張莘夫被害案(1945-1947)。
處理敵偽財產前的籌議
一 處理籌議
民國三十五年
(一)過去處理敵偽產業工作概況:
戰時處理敵偽產業係由行政院設敵產處理委員會專施其事,並曾頒佈「淪陷區敵國資產處理辦法」及「敵產處理條例」以為執行此類事件之依據。三十四年八月敵人投降後,由中國陸軍總司令部辦理受降時各省市成立黨政接收委員會,行政院為辦理接收,於同年十月設立收復區全國性事業接收委員會,該會之下分區設立敵偽產業處理局執行處理。至東北及臺灣因情形特殊,由東北行轅設置敵偽事業資產統一接收委員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設置日產處理委員會,分別主管處理工作,嗣全國性事業接收委員會於三十五年七月裁撤,由行政院在安定財政緊急會議內設第四處,主管敵偽產業。
(二)處理原則:
甲、原則:政府決定沒收日方在華之公私財產以及日方在華經營之一切事業,以抵償因日本之侵略而遭受之重大損失,行政院曾於三十四年十一月廿三日本此原則頒佈「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
乙、一般辦法要點如此:
一、視產業性質,分交各機關接管運用。
二、產業原為日僑所有,或為日僑出資收購,或產業原屬華人與日偽合辦者,均收歸中央政府。
三、產業原屬本國、盟國或友邦人民,由日方強迫接收或強迫合作者,發還業主。
四、產業適於國營者,交由主管機關經營。
五、較小之工廠,以公平價格標售。
(三)各國態度:
甲、美國意見:我國曾於三十四年九月三日以備忘錄送致美國大使館,聲明我國政府決定沒收日方在華之公私財產以及日方在華經營之一切事業,以抵償因日本之侵略而遭受之重大損失,十月十一日接美國大使館略復,內容要點如下:
一、關於日本在華公私財產部份:對中國政府予以沒收一節並無異議,惟倘遇有聯合國之利益混入日本財產者,即不予沒收。沒收日本財產應有專賬記載其值,以抵作中國應得賠償之數。
二、在中國境外之日本資產部份:資金暫予凍結,使其不能動用。此項資產之處置將定為最後清算賠償之一部份。
三、在美國境內日本資產部份:已由外籍產業保管人採取移轉所有權之措置移交於美國政府。
乙、蘇聯意見:我國於三十四年九月三日以同樣備忘錄送致蘇聯大使館,並未獲覆。嗣後於倫敦五外長會議時照會莫洛托夫,蘇外長答復應交由日方管制委員會決定。
丙、英國意見: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英國大使館略達中國政府表示:日本在中國資產之詳細處置,應由各盟國共同會商解決。
(四)遠東委員會之擬議:
遠東委員會對日本國外財產問題,迄未解決。但各盟國境內日本公私財產抵充各該國賠償,各國在原則上多表同意,遠東委員會並曾於去年六月間提出「報告日本國外資產案」,其中對各境內之財產除由各國提出統計數字外,並請將該項財產之現狀,包括接收、清算(說明其利益)、接辦等情形,此案雖尚延而未決,但由此可見遠東委員會對各該國境內日產予以處理,並未有何異議。
(五)處理敵產尚未解決之各項問題:
甲、日本在中立國之資產應如何處理:日本在中立國之資產應如何處理,我國以前迄未作何正式表示。美國方面,除於一九四五年九月間,會同英國要求中立國凍結並調查日本之公私財產外(見一九四五年九月七日美大使館勞勃生參事致劉次長函),並於同年十月十一日致我節略中表示態度如次:在中國境外之日本資產,資金暫予凍結,使其不能運用。此項資產之處置將最後清算賠償之一部份,我國似可同意此項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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